为加强我校外籍专家和教师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充分发挥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积极作用,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和外籍专家和教师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外籍专家和教师管理机构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外籍专家和教师日常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外事安全管理和生活服务工作。
(二)各相关学院负责外籍专家和教师的课程安排、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评估检查和指导。
二、出入境管理及证件办理
(一)外籍专家和教师的聘请、续聘、解聘等手续的办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外事专办员负责。
(二)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须持工作签证(Z)方可入境。
(三)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抵达学校24小时内, 应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外事专办员向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备住宿信息。
(四)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抵达学校7天内,向保卫处报备住宿信息、联系方式、在校拟工作时间,以便保卫处对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校生活期间进行安全管理。
(五)外籍专家和教师在学校开展工作前,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订《兰州财经大学外籍教师安全责任书》和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书。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需在30天内协助完成办理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工作类)、校园卡、工资卡等其他相关手续。
(六)外籍专家和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签证到期如需延长,应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前联系,到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延续手续。
三、教学管理
(一)外籍专家和教师到岗后,按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书履行职责,与任课教学单位见面,服从教学安排和日常教学管理,完成每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外籍专家和教师应认真备课,按要求撰写课程大纲和教案,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三)外籍专家和教师在课堂上不讲授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可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的听课和教学检查工作。
(四)外籍专家和教师除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外, 应按需参加一些教研活动和学校、学院组织的其他活动。
(五)外籍专家和教师在聘用期间不得在外单位或部门兼职, 未经许可,不得参加任何校外的社会活动和商业性活动。
(六)外籍专家和教师代课、调课、请假应该按照其任课教学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四、生活管理
(一)外籍专家和教师到岗后入住学校提供的外籍专家公寓并遵守公寓管理制度。
(二)外籍专家和教师入住时需认真阅读《兰州财经大学外籍教师公寓管理制度》,做好房屋物品核查,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外籍教师公寓物品清单》。
(三)外籍专家和教师应保持公寓干净卫生并爱护公寓内的家具、电器等物品。公寓内设施出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解决。
(四)外籍专家和教师在离任前5天内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公寓物品的清查工作,填写公寓物品清查表。退还外国专家证、校园卡及公寓钥匙。
(五)外籍专家和教师不得留访客住宿,不得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妨碍他人休息,保持公寓楼内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
(六)外籍专家和教师如有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应存入银行或妥善保存。
(七)外籍专家和教师外出或在外留宿,须事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
(八)外籍专家和教师如要求在校外住宿,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出示合法住房租赁合同书,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变更住宿地址,提供登记地址和联络方式,获得批准后方可住宿校外。
五、离(返)校请(销)假管理
(一)外籍专家和教师在聘用期内(含节假日和寒暑假),如需离校外出至兰州市以外的省、市或国家,需要提前15天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请假申请,并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外籍教师离(返)校请(销)假申请表》,经其任课教学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方可出行。
(二)外籍专家和教师返校后,应在到岗3天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销假手续。
(三)外籍专家和教师外出期间禁止从事或参与与宗教有关的活动;不得参加危险运动或前往危险的地区;严禁个人或与他人进行违法活动。
(四)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教学期间如因主、客观原因需要请假和调课时,需按任课教学单位要求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于事后补课。因为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前递交书面请假申请时,应提出口头申请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教学期间遇以下情况请假时不予批准:
1.旅游;
2.从事其他与本校教学无关的业务活动;
3.教学主管、外事主管单位认为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况。
六、外事管理
(一)外籍专家和教师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涉我国内政,不得危害我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
(二)外籍专家和教师应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
(三)外籍专家和教师应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得从事传教活动以及与我国政府政策相抵触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外传播或举行宗教活动。外籍专家和教师过宗教生活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四)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保卫处酌情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五)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七、违反本条例的责任
(一)外籍专家和教师在一学期中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书面警告3次时,学校可考虑终止并解除其与学校的聘用关系。
(二)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籍专家和教师,学校可以不经过书面警告直接终止并解除其聘用关系。
(三)因违反本办法而中途解除聘用关系的外籍专家和教师,学校将不再提供合同期内的国际机票或假期补贴。
(四)如遇本办法未涉及之事项,可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相关教学单位与外籍专家和教师本人协商解决。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商学院外国专家工作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