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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私出国管理办法
​兰州财经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及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1534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职工,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因私出国(境)系指所需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的出国(境)行为,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包括个人出国(境)留学、进修、交流、探亲、访友、就医、旅游、继承财产、定居、就业及其它私人事务。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归口报备部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部门。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学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学校领导,离退休省管干部,处、科级干部,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内设机构(含系、教研室、中心、部等)负责人,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学校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管理、报送、变更、撤销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学校离退休省管干部和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并录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的专用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由人事处负责汇总、录入和报送。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备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备案工作责任机制,做好备案人员因私出(境)的审核和管理。未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三章证件管理

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件实行集中保管、分级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没有纳入到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暂由本人保管。

第九条需要统一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其他与因私出国(境)有关的所有证件。

第十条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校领导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一处管理;离退休省管干部、科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需安排专人、专柜进行出国(境)证件的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须按照管理权限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开具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同意函后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要按管理权限规定报告并上交证件。离退休省管干部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向人事处报告。报告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职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日期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教职工申请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持《兰州财经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复印件按照管理权限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取证件。《审批表》原件由申请人交送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每学期初,学校将对证件上缴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有效证件丢失、损毁的,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对不按期注销的,将视为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按管理权限进行请假、审批和报备。离校出国(境)前须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单位(部门)和人事处办理离校请假手续。因私进修、访学、攻读学位长期出国(境)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学习期满应按时回国返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部门)和人事处办理报到和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出国(境)定居、就业的教职工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并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一)校领导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二)离退休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应征得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正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应征得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副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应征得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分管或联系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应征得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分管或联系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应征得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和分管或联系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并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出国(境)报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时,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保卫处或保密部门正在调查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教职工;

(六)已调离涉密岗位,但未过解密期的;

(七)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的;

(八)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和审批手续的,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或出现其他违纪违规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追缴其所持证件,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予以作废。

第二十五条登记备案人员逾期未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登记备案人员未按规定上交因私证件,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境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由本人及家属自行负责。

第六章外事纪律及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出国(境)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证人身安全,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风俗习惯,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三十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和科技秘密;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中涉密级事项的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的批准,不得带出国(境)外进行交流,应保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学校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须在批准期限内返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和人事处销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照《兰州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费用(包括签证费、国际旅费、境外住宿交通费、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非政府组织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各类居留证件。未经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境)外各类居留权的教职工按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党员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200426号文件、中办发〔199923号文件、中组部〔2003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党员,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又未与组织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十六条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含滞留不归)、叛逃的教职工,一经查实,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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