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中文版||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中文版>>出国出境>>出访指南>>因公>>教师科研人员
 
 学校主页 
 主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出国出境 
 外国专家 
 合作交流 
 留学感悟 
 项目指南 
 相关下载 
 公示栏 
 English 
  教师科研人员
兰州财经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兰州财经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发教学科研人员在对外交流合作中的活力,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外厅〔20162号)和甘肃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根据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将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区别管理。

教学科研人员指在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第二章计划制定

第三条各教学科研单位须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年度计划由各单位于每年12月之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备案。

第四条学术交流年度计划应包括组团单位名称、出国任务、出国人员构成及人数、出国时间及在外停留天数、前往国家(地区)、经费来源及预算等内容。

第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各派员单位的计划制定次年的年度出访计划,原则上未列入计划的不予审批办理。对确需临时安排出国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陈述充足理由。

第六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并且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第七条各派员单位应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强调以任务为导向,严格界定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因公临时出访。

第三章审批流程

第八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仍按学校现行对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进行审批。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并提交邀请函原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根据有关规定不宜公示的出访任务除外。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在公示无异议后,按学校现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和管理权限报送甘肃省外事办公室、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严格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双肩挑校级领导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校长互相审批);

(二)双肩挑正、副处级干部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组织部审核,由分管工作和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

(三)一般教学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证照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的公务护照管理按照学校现行因公出国管理办法执行。因公护照应在回国后7日内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交甘肃省外事办公室。普通护照的管理按照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原则上应持因公护照。在学校工作的外国人、持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因身份问题无法办理因公手续等特殊情况,可持普通护照出国。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各派员单位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出访前填写《兰州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表》,并到财务处办理预算审核,财务处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核定出访预算。

第十六条对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持因公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审核报销出访费用时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复印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费用明细单据等材料。

第十八条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审核报销出访费用时应提供出访前的情况说明、出国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复印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费用明细单据等材料。

第六章监督与追责

第十九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入境后要在15日内提交总结报告。派员单位应对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情况需于每年12月之前与学术交流年度出访计划一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备。

第二十一条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派员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把好审批关,杜绝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处理。各教学科研单位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因审核把关不严、管理不善、弄虚作假、滥用政策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和《兰州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Copyright © 2006-2015 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兰州市薇乐大道4号(和平校区) 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段家滩校区)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