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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会议
兰州财经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2017-04-01 17:16  

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国际学术活动,鼓励各学院发展特色学科,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国际学术会议是指以兰州财经大学名义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二条国际学术会议是学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形式,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应符合《兰州财经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兰财大校发【2016120号)的规定。

第三条以学校的名义在国内主(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其会议主题和会议内容应与所在学科的教学、科研相关,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并不得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

第四条国际学术会议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

第二章会议审批与筹备

第五条申请举办国际会议的单位应对会议涉及的学术领域有较强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六条申请举办国际会议的单位应能够征集到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并邀请国际及国内的著名学者出席会议。

第七条申请举办国际会议的单位应落实会议经费,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具备会务接待能力。

第八条如有外国官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提前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报批。台湾代表只能以中国台湾(台北)某单位身份与会且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会议主(承)办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填报下一年度《兰州财经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计划申报表》并提前1年将国际会议申请报告提交至科技处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经报主管外事、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按需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第十条申请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直到申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会议筹备工作。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中外文名称及缩写;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和会期;会议的主要议题;会议发起的原由、目的、意义和预期成果;会议规模和特邀国(境)外代表的名单(包括代表的姓名、职称和所在单位等);会议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十一条国际学术会议的主(承)办单位在收到会议批件或批件复印件后,应尽快组成学术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其成员应有学术地位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会议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具体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主(承)办单位应提前6个月将会议日程安排及筹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填写《国(境)外来甘人员审批表》。

第三章经费收支与管理

第十三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要以会养会、收支平衡,要节约办会。

第十四条与会代表参观游览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会议主(承)办单位须指定会议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宾索要小费和礼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国际会议支出项目主要包括:

(一)召开会议所必须的场地租金、设备租金及布置会场费用;

(二)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及其它必要的交通费用;

(三)为筹备会议而发生的邮费、通讯费和建立网站等的费用;

(四)会议通知印刷费、论文集(含摘要集)印刷费;

(五)会议代表的住宿费及会务用房费用;

(六)会议办公费、必要文具费用和纪念品费用;

(七)会议用餐费用、招待费用、会间茶点费用;

(八)必要的文娱活动费用;

(九)论文评审费、翻译费和劳务费(不得超过会议总支出的10%);

(十)特邀代表的国际、国内旅费;

(十一)其他必要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会议成果与总结

第十八条主(承)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将会议书面总结、会议论文集、会议有关图片、音像资料等提交科技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要求报送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对未能按期提交总结材料的,可不再接受其以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

第十九条会议总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议主(承)办单位及与会人数,参加会议代表主要来自的国家和地区;

(二)会议发表和交流论文篇数,尤其是我校学者参加会议和发表论文的情况及学术水平基本评价;

(三)会议涉及的学科领域国际学术发展动态,主要研究领域的重大进展和主攻方向,重点研究方法和新技术现状及动向,国外未来重点发展的研究领域、前沿课题等;

(四)就我国相关学科领域发展战略、急待加强扶持的研究方向、如何跟踪和赶上该学科国际水平等问题提出建议;

(五)会议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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